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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命 Meta 指認批准 BitTorrent 下載者

主圖:法官命 Meta 指認 批准BitTorrent者,證據開示命令,並非侵權判決
(圖/Meta Platforms 標誌/Wikimedia Commons;報馬仔製圖)

聯邦治安法官 Hixson 10/19 在 Kadrey v. Meta 等案的證據開示命令(Dkt. 874)中,准許 Entrepreneur Media 的聲請,要求 Meta 具名說明誰決定或批准從影子圖書館下載書籍、並用 BitTorrent 取得內容。命令屬證據開示,尚非實體判決。

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治安法官 Thomas Hixson 於 10 月 19 日在 Kadrey v. Meta 等案作出證據開示命令,准許 Entrepreneur Media 的聲請,要求 Meta 說明哪些自然人決定、授權或批准從影子圖書館取得書籍,以及用 BitTorrent 下載。

命令(Case 3:23-cv-03417-VC,Dkt. 874,10/19/26 提交)同時處理 Kadrey 等多起對 Meta 的案件。對 Entrepreneur Media 的第 22 號問題,法院准許聲請:Meta 必須回答是誰做出、授權或批准取得或下載含原告作品之影子圖書館資料集的決定,且若決定出於團隊共識,團隊內每位參與者都要列入。

第 23 號問題(涉及 BitTorrent 等點對點協定)部分准許:法院准許要求指認參與下載前討論、批准以 BitTorrent 進行的人,以及決定如何或是否做種(seeding)的人;駁回要求說明是否搜尋特定人員的保管資料,因為該問題並未問到。

在 Kadrey 案,法院也命 Meta 在七天內提交 AI Data Catalog 中被遮蔽的文件供法官內部審查。本命令屬證據開示階段,並未就 Meta 是否侵權作出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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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了解 AI 訓練資料來源如何被追究責任的人,這份命令顯示:法院會要求公司說明誰批准使用盜版資料來源。企業若以外部資料訓練模型,應保留資料來源與核准紀錄。

重點

  • 治安法官 Hixson 10/19 作出證據開示命令(Dkt. 874)
  • 准許 Entrepreneur Media 對第 22 號問題的聲請
  • 第 23 號部分准許:須指認批准 BitTorrent 下載與做種的人
  • Meta 須在七天內提交被遮蔽的 AI Data Catalog 文件供審查
  • 屬證據開示,非實體判決

來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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